(2015)洛龙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朱云海诉于培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朱云海,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培培,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云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朱云海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刘棕波人民陪审员 沈鹏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