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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刘永杰、崇友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刘永杰,崇友红,刘加胜,臧金洁,陈建伟,于宝梅,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刘永杰。被执行人崇友红。被执行人刘加胜。被执行人臧金洁,被执行人陈建伟。被执行人于宝梅。被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永杰、崇友红、刘加胜、臧金洁、陈建伟、于宝梅、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