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玉臣与胡光亮、肖凤英、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臣,胡光亮,肖凤英,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81-2号原告王玉臣。被告胡光亮。被���肖凤英。被告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西首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臣诉被告胡光亮、肖凤英、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展厅,并提供本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内展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闵健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