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戴基望与四川华西装饰家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786号申请执行人戴基望,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四川华西装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韵路186号2栋1单元8楼802号。法定代表人李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501号仲裁裁决书,受理戴基望申请执行四川华西装饰家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华西装饰家居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成都高新支行账户**内人民币33775.57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