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勇胜与马永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胜,马永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马勇胜。被告马永夫。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勇胜诉被告马永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有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永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勇胜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永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勇胜撤回对被告马永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马勇胜承担。审判员 王光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