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效磊与孙提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效磊,孙提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刘效磊。被执行人孙提豹。刘效磊申请执行孙提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提豹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提豹名下有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提豹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二环西水木青城4-4-30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3××26。二、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转借等。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大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周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