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思通、张小香、鲁继方、崔后芬、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东方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思通,张小香,鲁继方,崔后芬,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东方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614号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建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思通,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张小香,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鲁继方,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崔后芬,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王思通,董事长。被告:铜陵东方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鲁继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思通、张小香、鲁继方、崔后芬、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东方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芜湖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基于其与被告王思通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与张小香、鲁继方、崔后芬、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东方辰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提起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对此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约定产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此外,被告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优先受偿,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属于债权纠纷,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专属管辖规定。综上,被告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持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多达皖晶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闫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