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某甲申请马某乙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马某甲,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某乙,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某甲申请被申请人马某乙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马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