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四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袁盛与史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袁盛,史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410号原告张袁盛,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史文明,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袁盛与被告史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袁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文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袁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袁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张袁盛负担。审 判 长  肖 葵人民陪审员  梁红翠人民陪审员  刘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