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绍兴县欣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海洋、潜友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洋,绍兴县欣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潜友生,陈金香,潜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利锋、陈梁泓,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欣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工业园(西蜀阜村)。法定代表人马伟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国清、娄国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潜友生。原审被告陈金香。原审被告潜某。上诉人王海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4)绍柯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洋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王海洋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35元,依法减半收取2867.5元,由上诉人王海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