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钟毓珍申请宣告陆荣根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毓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58号申请人钟毓珍。申请人钟毓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陆荣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陆荣根,男,1937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xxx村xx幢xxx室,系申请人钟毓珍的配偶。申请人钟毓珍陈述:陆荣根于1997年患腔隙性脑梗,2014年12月突发高渗性昏迷,入住附二院重症监护室,后转其他医院治疗。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陆荣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钟毓珍为监护人。经审查,钟毓珍与陆荣根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陆钟群和钟庆元两个子女。陆荣根于2015年7月22日因“双下肢活动障碍7月”入住苏州沧浪医院,于2015年8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多发腔隙性脑梗塞、2型糖尿病、左上肢深静脉血栓、老年痴呆”。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陆荣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陆荣根高度智能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钟毓珍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苏州沧浪医院入、出院记录、医嘱单、病情说明、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陆荣根的病情,其目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钟毓珍系被申请人陆荣根的配偶,可以成为陆荣根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陆荣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钟毓珍为陆荣根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