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泮华与苏爱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泮华,苏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马泮华。被执行人苏爱玲。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五终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五终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