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石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梨梨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