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金竹与刘文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吴金竹。委托代理人:章庆龙。被告:刘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竹与被告刘文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金竹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