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向军与方跃、王晓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向军,方跃,王晓艳,浙江嘉兰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嘉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147号申请执行人周向军。被执行人方跃。被执行人王晓艳。被执行人浙江嘉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英。被执行人浙江嘉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跃。原告周向军与被告方跃、王晓艳、浙江嘉兰工艺品有限公司、浙江嘉兰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金浦商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0元。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1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