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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与陆涛、马玉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陆涛,马玉娟,郭涛,陈孟思,李庆中,陈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39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3号。负责人陈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陆涛。被执行人马玉娟。被执行人郭涛。被执行人陈孟思。被执行人李庆中。被执行人陈从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行与陆涛、马玉娟、郭涛、陈孟思、李庆中、陈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赣商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陆涛、马玉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榆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321.32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罚息。被执行人郭涛、陈孟思、李庆中、陈从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执行人陆涛、马玉娟、郭涛、陈孟思、李庆中、陈从芳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商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谢利诗执行员  董作利执行员  金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