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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321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酒后驾驶闽FX61**号小型轿车载赖某甲(男,48岁,上杭县蛟洋镇梅坝村人)沿国道319线由上杭县蛟洋镇往连城县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19线244KM+355M路段时碰撞路右边的水泥防护墙,造成被告人赖某某受伤、赖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赖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0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与被害人赖某甲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袁某某、赖某乙、张某某、赖某丙等人的证言;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测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的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赖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胜佳人民陪审员  游晓梅人民陪审员  郑晓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蓝丽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