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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纪纲与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庆行初字第137号起诉人李纪纲。2015年9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纪纲交来的起诉状,诉状称,1951年7月原告李纪纲在原四川南充师范学校毕业参加革命工作后,长期在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行政管理工作。1992年5月30日经南充市人事局批准退休,领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退休证,依照国家规定在南充市机关事业保险局领取养老退休费。2003年3月原告退休时的接受安置单位南充市房屋修建工程队,由事业单位改为股份制企业,南充市房管局领导及工作人员参与指导改制。违反川劳社发(2002)114号文件关于“凡2002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转移个人帐户基金”的规定,错误的将我的退休养老机构从南充机关事业保险局转去南充市职工社会保险局。使我们国家干部身份变为“城镇企业退休人员”,42年干部工龄变为“41年”而且没有任何福利待遇。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也规定“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19)的政策“意见”规定。由于人事、工资问题长期处于不公开状态,上述文件政策从2012年我听熟人说后,逐步找到但长久申诉甚至2013年4月向四川省多个国家机构上访后,适逢落实南充市人民政府第五届33次常务会议纪要中的“五”研究原南充市电影公司改制前退休职工要求享受事业单位待遇问题历时数年,由于市房管局人事科副科长参与解决说李纪纲不享受而未解决。2014年党中央开展群从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解决有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我向市房管局领导要求解决退休福利待遇,时过半年不给答复。我于2014年3月6日提出行政诉讼,顺庆区法院行政庭不受理。我又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充市纪委、市监察局请求解决,转去市房管局处理。拖了半年,市纪委叫我去找房管局,房管局有关部门说,我应去找市纪委,这样在2015年7—8月间我5次去市纪委,6次去市房管局催问都未得到答复,在这期间,我于3月10日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写报告,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未得以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经两个月向人事局的退休科请查相关文件资料,以便提起诉讼。约好在一周后去拿资料。市人事局说:市房管局有关人员说不给我拿。将再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履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发给津贴补贴和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福利待遇。二、请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请求事项是国家政策调整,单位改制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其权利保护属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纪纲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 琍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人民陪审员  曾 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庞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