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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居民,现住古交市。被告马某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古交市。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15年2月25日被告说经济紧张向我借款2万元,并给我写了一张借条,进行了录像,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25日内归还,到期后被告马某某均已过几天还款为理由一直不归还,所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2万元。被告马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持被告马某某2015年2月25日出具的一份“今借到陈某某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本人2015年3月25日还,如若不还可凭此借条到法院起诉”的借条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在案佐证,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被告马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借款应当归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