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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庆超与邢开成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969-1号原告:王庆超。被告:邢开成。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庆超与被告邢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庆超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邢开成899500元的财产,王庆超用现金9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庆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邢开成价值为899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玉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