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勇与被告孙志伟、孙威、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勇,孙志伟,孙威,陈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364-2号原告潘勇,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被告孙志伟,男,19XX年XX月XX日出身,汉族,住岳阳市。被告孙威,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陈文华,男,47岁,汉族,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勇与被告孙志伟、孙威、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做出(2015)楼民吕初字第36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孙志伟、孙威、陈文华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2015年10月9日原告潘勇申请解除对被告孙志伟、孙威、陈文华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志伟、孙威、陈文华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冻结。审 判 员 罗颂利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