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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凯文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行初字第00166号原告杨凯文。委托代理人廖蓉芳。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翟天山,厅长。委托代理人段辉,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燕,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凯文不服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休行政审批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于9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凯文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凯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凯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凯文负担。审 判 长  夏建铭审 判 员  甘 桂人民陪审员  徐绪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良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