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袁淑青与被告丁海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淑青,丁海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袁淑青,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丁海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淑青与被告丁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淑青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袁淑青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