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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开桦与谢先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开桦,谢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234号申请人赵开桦,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谢先进,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赵开桦因与被申请人谢先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权利人为被申请人谢先进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3年,从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银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