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薛某与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409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唐某。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任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任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