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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薛某与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409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唐某。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任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任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