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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肖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肖某,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工。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原告肖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肖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