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肖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肖某,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务工。被告胡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原告肖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原告肖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