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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3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娜与李伟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3342号原告林娜,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李伟,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娜与被告李伟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娜于2015年10月9日以欲与被告李伟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娜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娜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威鹏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