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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任如义、王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保字第00084号申请人: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期天梨阁北苑1单元10层2室。法定代表人:定明海。被申请人:任如义。被申请人:王琦。申请人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如义、王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任如义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口北现代工业园研发中心1号楼15层17号及22层22号房屋、被申请人任如义名下位于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茶叶展示交易厅1层E6-115及E6-118号房屋、被申请人王琦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口北现代工业园研发中心2号楼2单元9层5号及9层6号房屋及被申请人任如义、王琦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凤台大厦1门11楼10号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如义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口北现代工业园研发中心1号楼15层17号及22层22号房屋、被申请人任如义名下位于湖北汉口四季美农贸城茶叶展示交易厅1层E6-115及E6-118号房屋、被申请人王琦名下位于武汉市汉口北现代工业园研发中心2号楼2单元9层5号及9层6号房屋及被申请人任如义、王琦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凤台大厦1门11楼10号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湖北融鸿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