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二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赖志红、杨文杰、罗德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志红,杨文杰,罗德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806号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4号。组织机构代码:56626934-0。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赖志红,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杨文杰,男,汉族,1967年5月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被告赖志红丈夫。被告罗德夫,男,汉族,1960年11月2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志红、杨文杰、罗德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告赖志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能继续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迪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