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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5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军堂申请执行高坤、常秀芝、高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堂,高坤,常秀芝,高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5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堂,男。申请执行人高坤,男。被执行人常秀芝,女。被执行人高广波,男。本院在执行李军堂申请执行高坤、常秀芝、高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常秀芝所有的一户车库进行了评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广波一户住宅,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三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李军堂执行款24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4220元,并应承担申请执行费36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鸡冠执字第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依法处理被执行人资产变现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吕昌斌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