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杨贵臣与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臣,刘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杨贵臣,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龙湾假日小区。委托代理人杨明亮,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朝阳街。被告刘建军,男,汉族,无职业,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永红小区,现住址不详。原告杨贵臣诉被告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贵臣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