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杨贵臣与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臣,刘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杨贵臣,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街龙湾假日小区。委托代理人杨明亮,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朝阳街。被告刘建军,男,汉族,无职业,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永红小区,现住址不详。原告杨贵臣诉被告刘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贵臣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宏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焦显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