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运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1953号原告柳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运源。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柳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运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柳州友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汤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