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冯爽与张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爽,张凤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冯爽,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凤江,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徐智,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晓梅与被告张凤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爽以及被告张凤江委托代理人徐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员工工资,其所开的三个店在一天之内全部关闭,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其均不出面解决,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凤江发放工资共计6853元;二、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工作关系属实,被告由于经营不善负债太多,导致强行关闭,当时出具欠据是在被人围堵情况下出具的,但是工资需要核对一下账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数额还是需要核对一下。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6853元。被告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顾乡店冯爽于2015年5月至7月13日工资合计人民币陆仟捌佰伍拾肆元整,特立此据,永久生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雇佣关系,被告自认原告系被告的员工,且拖欠原告工资。虽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数额表示进行核对,但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明确拖欠的数额,故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规定,现原告以工资欠条为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68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凤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原告冯爽工资68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凤江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杨晓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汝亮代理审判员 姚 冰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