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任小赖与刁家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刁家派出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赖,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中牟县公安局刁家派出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任小赖,男,生于1956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刁家乡藕池任村,身份号码4101221956********。被告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刁家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刁家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刁家乡刁家村,机构代码72703722-6。负责人刘星,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国,该乡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勇,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牟县公安局刁家派出所(以下简称刁家派出所),住所地:中牟县刁家乡刁家村。负责人刘文锋,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高军旗,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住中牟县公安局刁家派出所,该所民警。原告任小赖与被告刁家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刁家派出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小赖、被告刁家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晓国、孙志勇,第三人刁家派出所委托代理人高军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2008年藕池任村委暴力卖院,侵害了原告2004年买的经济院,使原告到县、市、省上访无果而进京,2010年刁家乡组织委员王东宾和刁家派出所所长李志强把原告从京拦回,于2010年11月17日下午在刁家乡政府后楼门前对原告打击报复,致成伤害,当时纪委书记万晓法、派出所所长李志强调解,写出协议共6条,三方已画押签字。可协议刚履行2年,因2012年中府路扩宽冲占了原告的宅过程中,刁家乡政府没有出示许可拆除公文,没告知制定土地性质补偿规定,引起众议,推选原告四人进京,被刁家乡政府拦回不解决,2013年又以绿线为由,重拆,对原告损失太大,在上访无果情况下,刁家乡也不履行之前规定的款项补偿义务。2014年原告在上访要求刁家乡政府履行2013年协议上给付补偿款项时,于2014年5月19日30分穿着黑衣四人用木棍把原告打伤。5月24日又把原告地果树砍了21棵,7月5日凌晨1点又对原告和原告儿子两宅内投放爆炸物,7月13日又打恐吓电话说,如再上访灭原告一家,因以上真是问题没有处理,2014年11月7日进京又被中牟县公安局拘留,至今大明,一切都因协议不予履行所引起。回想以往事,当时的协议:1、对原告稳控;2、对内部寻情包庇;3、欺骗行为总之是滥用职权。事实证明,乡政府出钱,纪委书记写协议,不盖乡政府公章,后派出所如何担保,万晓法走出刁家乡,谁来履行,明显欺骗。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刁家乡政府及第三人履行协议,一次清算协议款12万元,并支付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万元,共计20万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22张,用以证明2008年时任支书任铁棍暴力拆原告的院子,卖原告的树;2、中牟县人民医院内窥镜检查报告单一份,中牟县鸭李骨科医院X光片一张,用以证明2014年5月24日有人往原告家投放爆炸物,派出所一直不破案;3、申请书(2014年5月12日)及协议书(2010年12月27日)各一份,申请书用以证明原告要协议款,协议书用以证明派出所是协议担保人;4、违法占地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院子不违法。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原件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协议违约,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用以证明刁家乡政府徇情罔法。6、证明(落款2013年3月)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宅院是出钱买的。7、听证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协议(落款2010年12月27日)违约。8、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计算表复印件共4张,用以证明协议违约。9、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协议违约。10、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未盖章)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没有按标准赔偿原告被拆迁的院。被告刁家乡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并未实施侵害原告健康权的行为,不应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2010年12月7日签订的发放救济款协议系原告与万晓法双方签订,被告并不知情,也没有授权万晓法该权限,实属万晓法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至于原告称四黑衣人将其打伤,砍伐其树木,向其院内投放爆炸物等行为,绝非被告行为,与被告无关。对于其投诉拆迁补偿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建议其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被告刁家乡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第三人刁家派出所辩称,协议与第三人无关,协议系任小赖与万晓法双方签订,与第三人无利害关系。第三人未实施侵害原告健康权的行为,不应对任小赖的损害承担责任。被告刁家派出所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主要是因原告长期上访造成生活困难,被告刁家乡政府每年给付原告一定的经济生活补助。被告刁家乡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应否给付原告经济生活补助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小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任小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慧良审 判 员  王宏亮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