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吴玉新与李兆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新,李兆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吴玉新。被告:李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新诉被告李兆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玉新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