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琨与成都松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087号原告黄琨,女。被告成都松芝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原告黄琨诉被告成都松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琨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松芝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琨撤回对被告成都松芝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黄琨承担。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