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桂华、陆丹凤等与戚瑞琪、方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桂华,陆丹凤,张敏,戚瑞琪,方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桂华。委托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丹凤。委托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敏。委托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桂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戚瑞琪。委托代理人蒋亦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霞。再审申请人张桂华、陆丹凤、张敏因与被申请人戚瑞琪、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桂华、陆丹凤、张敏申请再审称:其对本案毫不知情,是方霞伪造委托书,代他们与戚瑞琪达成本案调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戚瑞琪辩称,再审申请人所称没有依据,其也不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审查中,本院针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要求再审申请人限时提交相关证据。但再审申请人张桂华、陆丹凤、张敏并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因张桂华、陆丹凤、张敏申请再审所称依据不足,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张桂华、陆丹凤、张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桂华、陆丹凤、张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珏审判员 叶建民审判员 张庚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