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春芳与唐桂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芳,唐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唐春芳。被执行人唐桂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华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