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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5)左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德新诉张富荷、申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张富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15号原告王德新,男,1949年2月5日出生,现住左权县。被告张富荷,男,1949年4月5日出生,现住左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新诉被告张富荷、申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新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张富荷名下的、位于左权城内北大街拥军二巷XX号院落内的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左房字第XXXXXXXX**号)予以冻结。原告王德新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位于左权城内万寿街XX号交警队宿舍楼XXXX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左房字第XXX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登记在被告张富荷名下的、位于左权城内北大街拥军二巷XX号院落内的所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左房字第XXXXXXXX**号)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不得在该房屋上设定其它权利。冻结登记在原告王德新名下的、位于左权城内万寿街XX号交警队宿舍楼XXXX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左房字第XXXXXXX**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不得在该房屋上设定其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柳天青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