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执保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爱国,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王金宝,男,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岳民二初字第007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金宝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坊支行存款账户10××××16银行存款至30000元。现因王金宝已归还了借款本息,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王金宝该账户资金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宝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坊支行存款账户10××××16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