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玉玲与登封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医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40号原告许玉玲,女,汉族,1976年7月17日生。被告登封市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即现登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巧红。被告登封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冯巧云。本院审理原告许玉玲诉被告登封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即现登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登封市卫生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玉玲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登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名字与该单位公章上的名字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玉玲撤回诉讼。本案诉讼费免交。审 判 长 屈河旺审 判 员 李攀峰人民陪审员 郜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帅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