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会林与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何会林。被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何会林与被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1280元及逾期付款的双倍利息,承担执行费519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按期履行。2015年9月2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于2015年9月29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案件款41280元,执行费519元,共计41799元。申请人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双倍利息,并于2015年10月9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旭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代理审判员 门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