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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调确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方俊、李永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方俊,李永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调确字第75号申请人刘方俊。申请人李永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方俊与申请人李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书面调解协议。2015年10月9日,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王春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刘方俊与申请人李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李永和支付申请人刘方俊19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清。如李永和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方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双方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方俊与申请人李永和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