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三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跃辉、徐会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李跃辉,徐会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三初字第448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邑县县城新区宁武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淑霞,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其峰,该公司职工。被告(反诉原告):李跃辉。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会格。系被告李跃辉之妻。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跃辉、被告(反诉原告)徐会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跃辉、被告(反诉原告)徐会格达成和解,原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李跃辉、徐会格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李跃辉、徐会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李跃辉、徐会格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保全费1100元共计2404元由原告河北凯隆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反诉原告李跃辉、徐会格负担。审 判 长 付俊领审 判 员 贾颜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