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玲珍、董明与董明、董双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丁玲珍。委托代理人:陈国求。被告:董明。法定代理人:董双生,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凉亭乡董祠村操唐组006号,现住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长茅弄3号*2。系董明之父。被告:董双生。委托代理人:孙曙光,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陆埠镇晶晶点心店。经营者:程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玲珍与被告董明、董双生、余姚市陆埠镇晶晶点心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玲珍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玲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玲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0元,由原告丁玲珍承担(免缴)。审 判 员 杨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洪露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