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齐宝平与邵文友、邵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宝平,邵文友,邵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745号申请人:齐宝平,男。被执行人:邵文友,男。被执行人:邵文宝,男。齐宝平申请执行邵文友、邵文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兴沙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齐宝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兴沙民初字第01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