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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刑初字第004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8月17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高邮市沿河路星辰网络会所二楼上网时,擅自登录其事先知悉的被害人张某在“六卡网”开设的账号(xcw1hs),花费该账户内人民币4750元为QQ17×××82充值5000Q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网上充值电脑截图,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及其提供的QQ聊天记录及腾讯充值截图,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机通话记录,案发经过说明,被害人出具的收条,本院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亲属代为退出赃款,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