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谢有华,张锦鉴与彭欠南,卢福兰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有华,张锦鉴,彭欠南,卢福兰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谢有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张锦鉴,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彭欠南,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卢福兰,女,汉族,住广东省。系被告彭欠南的妻子。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余元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被告彭欠南、卢福兰的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华、张锦鉴诉被告彭欠南、卢福兰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有华、张锦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以被告已将道路的妨碍物清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有华、张锦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书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