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星调确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名义、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名义,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调确字第20号申请人吴名义。申请人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政府院内*栋*楼。法定代表人曹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光荣。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吴名义、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文彩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名义、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31日经娄底市娄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了(2015)娄联民调字第56号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2015年9月20日前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向吴名义支付货款117386元,从海谊燃料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款中偿还。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名义、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2015)娄联民调字第56号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名义、娄底市海谊燃料有限公司之间达成的(2015)娄联民调字第56号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邓文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丽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