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本)(2015)丰民初字第438号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校对有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第11页正文第5行“人民币68548.37元,”及“人民币2500元”应更正为“人民币48963.14元,”及“人民币2000元”。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