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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原本)(2015)丰民初字第438号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中,校对有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第11页正文第5行“人民币68548.37元,”及“人民币2500元”应更正为“人民币48963.14元,”及“人民币2000元”。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慧玲